食品包装生产许可S如何申请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基础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篇》及相关标准等的具体要求,昱庄机械认为企业要想获得QS许可证,一定要尽早完善和准备好下列29种文件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经备案的企业标准;4.当地**核发的符合要求的文件复印件(环境影响批复及验收报告或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5.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地区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三条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由地区*检疫总局发证。
*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如下: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包括: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含中强度钢丝)、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单元划分详见表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是热轧盘条通过拔丝或螺旋模具旋转等工艺经冷加工后或冷加工后进行连续的稳定化处理制成的产品,以盘卷供货的钢丝;按加工状态分为冷拉钢丝(WCD)和*应力钢丝(WLR),按外形分为光圆(P)、螺旋肋(H)、刻痕(I)。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是热轧盘条经冷加工(或不经冷加工)淬火和回火所得的产品,按表面形状分为光圆(P)、螺旋槽(HG)、螺旋肋(HR)、带肋(R)。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是以热轧盘条为原料,经冷拔后捻制再进行连续的稳定化处理的产品,按结构分为用两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2)、用三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3)、用三根刻痕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3I)、用七根钢丝捻制的标准型钢绞线(1×7)、用六根刻痕钢丝和一根光圆中心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7I)、用七根钢丝捻制又经模拔的钢绞线(1×7)C、用十九根钢丝捻制的1+9+9西鲁式钢绞线(1×19S)、用十九根钢丝捻制的1+6+6/6瓦林吞式钢绞线(1×19W)。
表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单元及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冷拉光圆钢丝(WCD-P)
低松弛光圆钢丝(WLR-P)
低松弛螺旋肋钢丝(WLR-H)
低松弛刻痕钢丝(WLR-I)
中强度螺旋肋钢丝(H)
中强度刻痕钢丝(I)
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光圆钢棒(P)
螺旋槽钢棒(HG)
螺旋肋钢棒(HR)
带肋钢棒(R)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用两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2)
用三根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3)
用三根刻痕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3I)
用七根钢丝捻制的标准型钢绞线(1×7)
用六根刻痕钢丝和一根光圆中心钢丝捻制的钢绞线(1×7I)
用七根钢丝捻制又经模拔的钢绞线((1×7)C)
用十九根钢丝捻制的1+9+9西鲁式钢绞线(1×19S)
用十九根钢丝捻制的1+6+6/6瓦林吞式钢绞线(1×19W)
注:在产品标准范围以外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不属于发证产品。
*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5223-2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30828-2014《预应力混凝土用中强度钢丝》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103-2008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书的一般规定
GB/T 4354-2008 碳素钢热轧盘条
GB/T 17505-1998 钢和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GB/T 21839-200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24238-2009 预应力钢丝及钢绞线用热轧盘条
GB/T 24242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GB/T 24242.2-2009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2部分:一般用途盘条
GB/T 24242.4-2014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4部分:用途盘条
YB/T 081-2013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
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GB/T5223.3-20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 /T 232-2010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T 238-2013 金属材料 线材 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
GB /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书的一般规定
GB /T 2103-2008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书的一般规定
GB /T 4354-2008 碳素钢热轧盘条
GB /T 10120-1996 金属应力松弛试验方法
GB /T 14981-2009 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 /T 17505-1998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GB/T 21839-200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5224-2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T 5223-2014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T 21839-200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
GB/T 24238-2009 预应力钢丝及钢绞线用热轧盘条
GB/T 24242.2-2009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2部分:一般用途盘条
GB/T 24242.4-2014 制丝用非合金钢盘条 *4部分:用途盘条
YB/T 081-2013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六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地区发展改革委*9号令)和《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地区发展改革委*21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和产品的有:
(1)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预应力钢材生产*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3)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提交通则要求的材料,还应当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明示本企业不存在地区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七条凡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检验类别,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产品单元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1、表面处理设备:酸洗磷化(可外协)机械处理等
2、拉丝机
3、热处理设备:稳定化处理(除冷拉光圆钢丝外)
4、集卷、包装设备 不应采用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铅淬火工艺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 1、拉丝机
2、热处理设备(淬火、回火)
3、集卷、包装设备 不应采用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铅淬火工艺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1、表面处理设备:酸洗磷化(可外协)、机械处理等
2、拉丝机
3、捻股机
4、热处理设备:稳定化处理
5、集卷、包装设备 不应采用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铅淬火工艺
注: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直接关系公共*、人体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贯彻地区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本条例。
*二条 地区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和通信质量*的产品;
(四)*网、*帽、建筑扣件等**劳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公共*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三条 地区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条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地区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的原则。
*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地区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章 申请与受理
*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地区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要求;
(七)符合地区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地区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规定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发布。
**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章 审查与决定
*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地区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二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四章 证书和标志
*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表1 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备注
包
装
类
1.非复合
膜袋 1.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0457-1989
2.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 BB/T0039-2006
3.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QB 1231-1991
4.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T 17030-1997
5.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02-1994 *
6.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2025-1989
7.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4456-1996
8.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16958-1997
9.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T 1128-1991
10.聚丙烯吹塑薄膜 QB/T 1956-1994
11.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 12026-2000
12.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 QB 1125-2000 *
13.夹链自封袋 BB/T 0014-1999 *
14.包装用镀铝膜 BB/T 0030-2004 *
2.复合膜袋 15.耐蒸煮复合膜、袋 GB/T 10004-1998
16.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GB/T 10005-1998
17.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1871-1993
18.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QB 2197-1996
19.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19741-2005
20.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18192-2000
2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8454-2001
22.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18706-2002
23.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GB/T 5009.60-2003[增加内容]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
3.片材 2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5267-1994
25.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GB/T 16719-1996
26.聚丙烯(PP)挤出片材 QB/T 2471-2000
4.编织袋 27.塑料编织袋 GB/T 8946-1998
28.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 8947-1998
容
器
类 5.容器 29.聚乙烯吹塑桶 GB/T 13508-1992
3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QB/T 1868-2004
31.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357-1998
32.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 2460-1999
33.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QB/T 2665-2004
34.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BB/T 0013-1999
35.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GB/T 17876-1999
36.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GB14942 -1994
GB13113 -1991
GB17327 -199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工
具
类 6.食品用
工具 37.密胺塑料餐具 QB 1999-1994
38.塑料菜板 QB/T 1870-1993
39.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GB 9688-1988
GB 9689-198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制品。
http://550604zrzc000.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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